跳过导航链接
人力资源
采暖费补贴管理
废止文件目录
工伤保险
工资收入分配
公共就业服务
公务员管理
劳动关系协调
其它
人才服务
人事人才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化考试服务
社会化职业教育培训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职业中介服务
综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人力资源

 
 
【 字号: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 

实施日期: 2011/12/26  颁布日期: 2011/12/26  发 文 号: 大人社发[2011]213号  发表日期: 2012/1/18 
主 题 词: 公务员管理  参公单位  规范  意见  发表部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 
 

 

 

大人社发〔20112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

(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

(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对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任职定级,办理转正和登记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四)新录用工作人员任职定级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和我市新录用公务员确定非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参照管理单位人员身份管理

(五)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要在单位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核、审批。今后,凡经考试录用、调任、从机关转任、公开选拔、军转干部安置等方式到参照管理单位的新进人员,须进行身份登记。其中,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管理的,须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进行身份登记。

(六)参照管理单位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之间交流的人员,须重新进行身份登记,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1),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本意见印发前已交流的人员,未履行相应身份登记的,应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登记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1份)进行报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申请后报批。登记审批后,将上述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依据。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参照管理单位的,不再具有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应在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四、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管理

(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调任,按照公务员转任、调任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工作的,按照人员来源,分为转任或调任。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公务员转任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务员转任的方式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任职:

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且试用期(服务期)已满的人员;

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

5.按照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参照管理单位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调入机关任职。

(九)从主城区外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跨地区转任到主城区内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具备转任条件外,还须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管理

(十)参照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人员编制规定的领导职数和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非领导职数实施工作人员职务任免。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工作人员任职职数(职位)实行任职前沟通、任职后备案制度。各单位在任免、调动本单位处级以下工作人员时,应将任免、调动的人员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学历、任职年限)、职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任职职数(职位)有相应的空缺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职。职务任免后,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逐级备案的原则,到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职务备案。

(十一)及时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材料呈报工作。职务备案应呈报的材料包括相关工作人员的档案、主管部门已备案的任免文件(一式3)、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工作人员任职情况表(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单位编制文件复印件、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或通知单等。

(十二)严格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审核程序。职务备案实行网上和书面备案制度,参照管理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职务备案的同时,应将书面职务任免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范处(科)级职务竞争上岗管理

(十)参照管理单位在进行处(科)级职务竞争上岗前,应到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职务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确保在职数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补缺竞争。竞争上岗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参加竞争上岗工作人员须具备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参照管理单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区市县属参照管理单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

(十)参照管理单位应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行平时记实考核制度,对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合理设定考核指标,量化考核内容,规范考核程序,抓好平时考核,加强年度考核,注重考核结果使用,不断完善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机制

八、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

(十五)参照管理单位要依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认真落实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标准及相关要求,坚持以强化基本知识、提高基本技能为重点,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各类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具体的业务培训方案,合理调度和安排人员培训,落实上级调训任务。人员较多、专业性较强、业务培训量较大、培训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应建立行业培训科目名录和标准,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十六)参照管理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大连市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的意见》要求,引导和鼓励本单位人员开展在线学习,建立人员培训电子档案,实行培训登记管理。按照《大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对参训人员学习情况进行学分登记备案。个人培训结果与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转正定职相结合。各参照管理单位培训情况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九、加强参照管理单位指导和监督

(十七)参照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指导参照管理单位做好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调(转)任、职务任免与升降、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全面有效落实。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组织人事业务干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参照管理单位组织人事工作管理水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任免、工资福利等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参照管理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十、其它规定

(十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转任方式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上级机关任职的,须在转任期满1年后晋升新的职务。

(十九)参照管理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十)参照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党校、行政学院等“双轨制”参照管理单位,其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事业单位相应工资制度。

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法及其部分配套法规政策目录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公务员法及其部分配套法规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及其相关附件

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7号)

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5.《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

6.《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

7.《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

8.《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

9.《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

10.《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

11.《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

12.《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14.《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15.《关于认真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报批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168号)

16.《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大组发〔200815号)

17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组〔201019号)

18.《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大组201051号)

19.《关于转发〈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47号)

20.《关于规范市直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13号)

 

 

 

 

 

 

 

 

 

 

主题词:公务员管理  参公单位  规范  意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1226印发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您是第 位访问者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
辽ICP备08004874号